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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太原理工大学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实施办法(试行)
    发布时间:2021年03月19日  来源:   作者:  浏览量:


    为适应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,进一步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渠道,本着“不求所有,但求所用”的原则,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专家、学者参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,补充学校师资队伍力量,根据《山西省建设人才强省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举措》《关于支持山西大学和太原理工大学率先发展的若干意见》《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校党〔202056号)文件精神,特制订本办法。

    第一章 总则

    第一条 拟引进人员必须拥护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爱岗敬业,治学严谨,有深厚的学术造诣,为人正派,身体健康。

    第二条 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岗位需求,优先引进重点学科、重点专业、重点实验室和紧缺专业急需的人才,本着“为我所用”原则,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。

    第三条  对拟引进的人员,必须坚持标准,深入考察,严格考核,确保质量。

    第二章 引进条件

    第四条 参照《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校党〔202056号)一至四层次的条件引进特殊紧缺高端人才。

    第三章  职  责

    第五条  各学院(重点研究机构)与引进人才共同制定适合学科(专业)发展的聘期学科建设、团队建设、科研、人才培养的目标任务,以及按年度完成的实施计划和方案。

    第四章 待  遇

     第六条 按照“一人一议”的原则,根据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期间工作任务,学院(重点研究机构)按柔性引进人才每年在校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。

    1.学术大师:原则上总薪酬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(税前)(60个工作日)。

    2.杰出人才:原则上总薪酬额每年不超过15万元(税前)(60个工作日)。

    3.领军人才:原则上总薪酬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(税前)(60个工作日)。

    4.学术带头人:原则上总薪酬额每年不超过8万元(税前)(60个工作日)。

    第七条 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期间涉及的科研、交通及住宿等费用,由学院(重点研究机构)负责。

    第八条 引进人才薪酬(聘期内)按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每半年发放一次。

   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

    第九条 各学院(重点研究机构)依据学科(专业)发展需求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拟引进人选,并填写《太原理工大学柔性引进人才审批表》及《太原理工大学柔性引进人才岗位任务协议书》,经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校学术委员会、校内外专家、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。柔性引进人才如遇特殊情况,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。

    第十条 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学院(重点研究机构)、引进人才签订三方协议。

   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

   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聘期一般为两年。

   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,按约定和需求来校从事学科建设、团队建设、科研、人才培养等工作,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。

   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日常服务与管理由学院(重点研究机构)负责。

   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我校工作期间合作产生的学科建设、团队建设、科研、人才培养等成果均归太原理工大学所有,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为太原理工大学。

   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由学院(重点研究机构)按年度进行考核,根据所聘人才的工作情况,对协议中约定的任务、工作进度、协议执行情况如实进行考核,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。考核不合格者,解除聘用关系且不再续聘。考核结果报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。

   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如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出现《太原理工大学师德“一票否决”实施细则》(校党〔202019号)中的师德失范行为,有损太原理工大学声誉,以及未能切实履行聘任协议条款义务的,予以解聘,所签协议自行终止。

    第七章 附则

 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,由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